屋宇署會向私人樓宇的業主發出勸喻信或警告信, 甚至命令,要求業主進行勘測、修補損毀或修復違規之處。命令一旦發出,業主/ 業主立案法團應立刻採取適當行動, 否則可能被檢控、罰款及/或監禁。此外,命令會在土地註冊處有關物業的業權上註冊, 亦因此而可能令樓宇買賣交易出現障礙。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命令:
(a) 違例建築工程清拆令 一《建築物條例》( 第123 章) 第24 條
這命令是發給有僭建工程的註冊業主。有關業主須在60天內,清拆僭建物及按獲批准圖則將樓宇修復至原狀。
(b) 勘測令 一《建築物條例》第26A條
這命令是發給那些樓宇有早期損毀跡象的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 要求他們對樓宇進行詳細勘測, 找出失修/ 損毀的部份、類別、成因及其程度。
業主須聘請認可人士進行勘測, 然後向屋宇署提交補救或修復方
案,以待批核。該認可人士亦須負責監督建議的修復工程。
( c ) 修葺令 一《建築物條例》第26條
這命令是要求那些樓宇有嚴重問題,且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或造成損害的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須在6 個月內進行及完成所需的維修工程, 確保樓宇安全。
業主須聘請認可人士監督修復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需獲得屋宇署按既定的標準或指定的要求認可。
( d ) 危險斜坡修葺令 一《建築物條例》第27A及27C條
若發現斜坡及擋土牆有危險,及可能導致他人受傷, 或會對毗鄰的物業造成損毀,又或斜
坡或擋土牆的渠道或埋藏的水管出現漏水,可能導致山泥傾瀉或倒塌, 屋宇署便會對有關的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發 出此命令。
命令會要求業主進行勘測及提交補救方案及申請審批,並在指定期限內進行及完成修復工程。這些勘測及修復工程須委聘認可人士代為處理。
( e ) 渠務修葺令 一《建築物條例》第28條
若發現樓宇的排水系統出現問題或不足 夠 而 造 成 滋 擾 , 屋 宇 署會發 出命令, 要求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進行勘測及維修。
業主須聘用認可人士在列明的限期內提交補救方案及監督有關工程完成, 並獲屋宇署按標準認可。
(f) 改善消防安全指示 一《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第502章
這些指示可由屋宇署或消防處發出。
根據上述條例, 商業樓宇被劃分為兩類: 訂明商業處所和指明商業建築物。
訂明商業處所包括作下列用途而面
積超過230 平方米的地方:
• 銀行;
• 場外投注站;
• 珠寶或金飾店等需要特別保安措施的單位;
• 超級市場、大型超級市場;
• 百貨公司;及
• 商舖/ 商場。
指明商業建築物是指在1987 年3月1日之前落成的商業樓宇。按今日的標準, 這些樓宇的消防裝置及設備並不足夠, 當火警發生時, 使用人的安全會受到較大的威脅。
業主或使用人會收到改善消防安全指示, 要求提昇或改善消防裝置及設備( 通常是加設灑水系統)及其它必需的工程, 例如安裝或改善防煙門、防火結構( 如牆窗),以及清除走火通道的障礙物等。業主須委聘認可人士進行勘測, 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補救方案,以待審批, 並監督有關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