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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樓宇記錄

要有效管理及維修保養樓宇, 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或產業經理應保存一套完整的記錄。這些記錄應包括:

• 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建築、結構、排水設施、地盤平整、改建或加建等圖則, 與批核有關的文件, 如計算資料、契約、證明書、許可證等,及更改有關樓宇個別部份用途並獲建築事務監督接納的記錄

• 經水務署接納的水管敷設圖則

• 經消防處接納的消防設備圖則

• 暗藏公用設施如電線、煤氣管、電話線等的分佈圖

• 維修記錄及有關證書、法定表格及命令、安裝及替換的記錄

• 樓宇設施、機械元件及裝置的測試及操作手冊

• 特定物料及組件( 例如防水物料及其安裝工程) 的規格證明書、專
業承建商或供應商提供的保用證等

• 大廈公契

樓宇的發展商、有關的專業人員或設計顧間應有以上全部或大部份的資料記錄。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或產業經理可要求取得這些記錄的副本,以便日後運作。

至於落成已久的樓宇, 發展商或上述人士可能已沒有保存這些記錄。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或產業經理可向有關政府部門索取這些記錄。屋宇署備存建築事務監督於1945年後批核的圖則, 供市民閲覽或複印。

屋宇署亦有保存發給私人樓宇的佔用許可證( 即「入伙紙」)。此證概略説明有關樓宇的資料及其核准用途。市民如欲查詢樓宇某部份的核准用途, 應參考最新核准建築圖則。屋宇署會向索取樓宇入伙紙或核准圖則副本的人士收取費用。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巡視及監管

有效的樓宇管理應包括經常巡視及監察樓宇公用部份, 例如: 梯間、大堂、天台、私家通道或巷里, 特別是那些較少人踏足的地方, 如通向後巷的梯間或其他隱蔽地方。另外亦須防止閒人擅闖、濫用及損毀樓宇裝置、及違例擴建。

定期的巡查有助及早發現老化的樓宇結構、設施及設備,以便有充裕的時間計劃及進行修葺工程。定期測試重要設備或裝置,可確保它們在任何時候( 特別是緊急情況下) 都能操作正常。有關的巡查及維修保養計劃,可依據本指南或參考專業意見擬定。適時維修保養,不單能避免發生結構或批盪塌下或服務中斷而釀成嚴重事故, 長遠來説亦能減低維修成本。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其他有龐法例

除上述條例及法律文件外, 其他法例亦載有條文,列明有關樓宇維修及管理的具體要求及限制。附錄3 載有相關條例及守則的一覽表, 現將其中一些節錄如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 第7 章) 涵蓋業主及租客的權利及責任。

消防條例( 第95 章) 規管樓宇內的消防設備的安裝及維修保養事宜。

水務設臃條例( 第102 章) 規管樓宇內供飲用及消防用途的供水工
程。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 章) 規管香港的水質,以達致及維持水質
指標。

霞力條例( 第406 章) 規管樓宇的電力裝置,以及有關定期檢查和
簽發證明書的規定。
氣體安全條例( 第51 章) 規管樓宇內的氣體裝置及其使用情況。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 條例( 第327 章) 規管電梯及扶手電梯的設
計、建造、測試及維修保養。

消防安全(商業虞所)條例(第502章) 為指定類別的商業樓宇的使用人及用戶提供更佳保障,以避免火災發生。這條條例亦涵蓋某些類別的舊式商業樓宇的法定規定,以便透過這些規定改善和提升滅火設備和裝置。

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 第314 章) 規管物業住客的責任。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28 章) 規管擾亂公眾秩序的罪行, 例如在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從建築物掉下物件等。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第132 章) 規管公眾衛生及市政服務, 例如
公共下水道、公共排水渠, 垃圾或廢物等。

防止賄賭條例( 第201 章) 規管負責樓宇維修工程及管理工作的人士, 防止提供或收受非法利益。

以上內容並未涵蓋所有資料。有關法例資料及本指南可在政府刊物銷售處購買, 地址為香港金鐘道六十六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地下, 或在律政署網頁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址: http://www.justice.gov.hk) 下載。

一般情況下,業主除擁有其物業的業權外, 還擁有其物業所在土地的一份不可分割份數。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業主可行使的權利包括:

• 其名下物業的獨有的擁有權、使用權、佔用權及亨用權,及所有因而得到的利益;

• 自由轉售、轉讓或出租其業權份數或於樓宇的權益, 或讓其他人
使用;

• 與其他業主亨用樓宇的公用部份, 如樓梯、走廊、通道、電梯, 或公用設施如消防裝置、供水和排水系統、電力供應、保安系統、衛生及康樂設施等;及

• 在樓宇管理方面的投票權。

業主須承擔其名下物業及樓宇公用部份的維修及管理責任,主要
包括:

• 按公契的條款, 繳交其應分擔的管理費,以及維修及管理基金之供款;

• 維修樓宇的結構構件、公用部份、公用設施及其私人物業;

• 繳付其名下物業的税項及差餉;及

• 遵守公契內或由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或產業經理按公契所
訂明的「住戶守則」。

物業業主宜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或委任產業經理,以便維修及管理樓宇公用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