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更改用途 下的所有文章

認識樓宇的維修及管理: 更改用途及申領牌照

(v) 更改用途

即使構想中新的用途並不涉及改建或加建工程, 業主或用戶仍有可能需要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或其它部門的批准,才可更改樓宇的用途。讀者應聘請建築專業人士,就以下各方面評估有關樓宇現時的設計及建築是否適合建議新的用途•

• 《城市規劃條例》及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或發展計劃圖中列明
的核准用途;

• 地契條款中列明的核准用途;

• 建議的用途對樓宇結構的影響;

• 有關建議對火警時使用走火通道的影響;

• 衛生設備是否足夠;

• 消防裝置是否足夠、防火結構是否符合規定;及

• 建議的用途是否與鄰近單位現時的用途及樓宇本身設計相配合,
會否對其他住客造成危險或滋擾。

(vi) 局部拆卸、美化及改善工程

局部拆卸即拆除樓宇某一部份。通常涉及拆卸結構組件, 如樓板、橫樑或支柱等, 例子包括•

• 拆除簷篷;

• 拆除樓板以增加樓底的高度;

3 . 2 適時維修

• 拆除樓板以安裝新樓梯、電梯或扶手電梯;

• 拆除樓宇的部份以用作興建或連接新翼; 或

• 拆卸大型僭建物亦被視為局部拆卸的一種。

這類改建或拆卸僭建工程, 有時候會涉及拆除含石棉物質的物料, 這方面在本章的3.2.2(h) 節及第4 章的4.1.5 節載有關於這方面的更詳細資料。

不論是進行局部或全部拆卸, 業主均應聘請認可人士提交拆卸計劃書, 供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而有關工程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 拆卸工程類別) 嚴格按安全守則進行。.

樓宇的美化及改善工程通常包括一些粉飾項目、更換外牆及公用大堂表層或陳舊失修的屋宇裝備、機器或裝置等。業主宜向認可人士徵詢, 以確定這些工程是否需要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

這些工程與改建及加建工程相類似, 詳情可參閲第4 章的4.3節。

(vii) 改建及加建

更改樓宇的建築工程通常統稱為「改建及加建工程」,雖然實際
上這些工程未必一定增加樓宇面積。

改建及加建工程的例子如下•

• 在現時樓宇毗鄰增建新的建築物;

• 在天台或樓層之間多建樓層;

• 興建泳池;

• 拆卸部份樓板,及/ 或加建內樓梯, 打通兩個或以上的樓層;

• 興建閣樓;

• 拆除間隔牆, 打通兩個或以上單位;

• 於樓宇外牆安裝外牆蓋板或玻璃幕牆;

• 將單位分間成數個小型單位; 或

香港是世界上其中一個最擠迫的城市, 可發展的土地十分短缺, 可謂「寸金尺土」。一塊土地可發展的潛力,往往成為釐定其市場價格的主要因素。發展商和業主一般都會地盡其用。但在一些特別情況下,大廈興建時並未完全用盡法例下所容許的最大建築面積。業主在此情況下,可在入伙紙發出後申請擴建。常見的例子為一些按特定用途而興建的工業或敎育用途的建築物。

讀者須留意即使擁有毗連平台、簷篷、天台、天井、光井或地面的業權或通行權, 並不等同有權在這些地方加建或改建。讀者應參閲大廈公契、經批准的建築圖則、地契條款等。如有疑問, 應徵詢建築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