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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圃的程序(續)

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圃的程序(續)

  • 根據第3A條的規定, 擁有不少於20% 業權份數的業主可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由後者發出召開業主會議的命令。只要在會上出席投票的業主以多數票通過, 便可委任管理委員會。
  • 根據第4 條, 擁有不少於10% 業權份數的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由後者發出召開業主會議的命令。只要在會上出席投票的業主以多數票通過, 便可委任管理委員會。

除公契另有訂明外, 否則會議席上每名業主都可以按照其在樓宇所佔的業權份數投票( 每一份業權佔一票)。業主可以在舉行會議之前24 小時, 以書面授權他人代表投票。

在業主會議上, 業主會委任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並選出擔任主

席、副主席(       如公契註明有此職位)、秘書及司庫等職位的人士。

管理委員會須在獲委任後的28 天內, 向土地註冊處處長申請註冊, 業主立案法團須待土地註冊處處長發出註冊瞪書後, 才正式成為法人團體, 亦可不斷續任。

有關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詳細程序, 請參閲民政事務總署印製的

「怎樣成立業主法團 - 有效執行大廈管理J小冊子。讀者可參考附錄18。

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圃的程序

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圃的程序

土地註冊處處長, 若認為業主立案法團已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第3、3A、 4 或 40C及7(2)、7(3) 條成立, 便會因應當時實際情況發出註冊瞪書。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 擁有不少於5% 業權份數

的業主可擔任為召集人, 召開業主會議, 以委任管理委員會。

會議通知應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包括委任管理委員會事宜), 並須在舉行會議日期最少14 天前發給所有業主。該通告亦須張貼在樓宇當眼的地方及刊登在本港一份報章上( 該報章必須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指定的其中一份本港報章)。有關認可報章的名單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及大廈管理資源中心索取。

若大廈公契有委任管理委員會的規定, 則業主必須遵照公契辦

理。

若沒有大廈公契或公契內並無委任管理委員會的規定, 合計擁有不少於30% 業權份數的業主可用決議方式通過委任管理委員會。但若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條委任管理委員會遇到實際困難, 可採用以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