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圃的程序(續)
- 根據第3A條的規定, 擁有不少於20% 業權份數的業主可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由後者發出召開業主會議的命令。只要在會上出席投票的業主以多數票通過, 便可委任管理委員會。
- 根據第4 條, 擁有不少於10% 業權份數的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由後者發出召開業主會議的命令。只要在會上出席投票的業主以多數票通過, 便可委任管理委員會。
除公契另有訂明外, 否則會議席上每名業主都可以按照其在樓宇所佔的業權份數投票( 每一份業權佔一票)。業主可以在舉行會議之前24 小時, 以書面授權他人代表投票。
在業主會議上, 業主會委任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並選出擔任主
席、副主席( 如公契註明有此職位)、秘書及司庫等職位的人士。
管理委員會須在獲委任後的28 天內, 向土地註冊處處長申請註冊, 業主立案法團須待土地註冊處處長發出註冊瞪書後, 才正式成為法人團體, 亦可不斷續任。
有關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詳細程序, 請參閲民政事務總署印製的
「怎樣成立業主法團 - 有效執行大廈管理J小冊子。讀者可參考附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