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字屋字裝備 – 進行維修及保養工程合約期
擬備招標文件時,工程顧間及業主立案法團應商討承建商完成所需工程的合理時間, 並且就此達成協議。訂定過短的完成合約時間, 可能會推高投標價、造成很多爭拗或令有能力及負責任的承建商卻步。
若工程顧間不肯定完成工程所需的合理時間, 特別是當合約牽涉專門工程時, 可考慮在招標文件中列明不同的完成限期, 讓投標公司提供每個限期的投標價。這樣工程顧間及業主立案法團便可考慮, 為要縮短工程引起不便的時間而需要承擔的額外費用是否值得。
(m) 延誤賠償
承建商因工程延誤而須向業主立案法團作出賠償的個案相當普遍。合約一般列明每延誤一天, 承建商所須支付業主的賠償金額。但若瞪明工程延誤的理由是非承建商可以控制, 如惡劣天氣、意外、火災等,工程顧間便會按延誤成因的合理時間發出延長工程期的瞪明書。
因工程延誤而有所爭拗, 在樓宇維修保養方面可謂屢見不鮮。業
主應注意以下事項, 按公正原則處理以避免爭拗:
- 擬備招標文件時, 應與工程顧間一起商議完成工程的合理時間。應考慮農曆新年假期、從海外訂購的電梯配件或其他物料所需的時間、惡劣天氣等因素對工程所造成的影響。
- 為免業主有錯誤的期望, 訂立的每日延誤賠償款額必須合理。承建商支付的款項應屬於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質, 因為如一旦有爭拗, 便要在法庭上瞪明此賠償是實際的損失。
- 業主立案法團在正式批出合約前, 應主動與承建商訂立工作進度表。
如承建商提出一些工程顧間或業主立案法團均忽略的事項,工程顧間和法團應重新仔細考慮。開標後更改完成合約的期限, 是不公平的行為。如情況需要, 業主甚至可能需要重新招標, 以求用合理價錢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合約所訂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