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功能
巡視、檢查及監管是否有效, 很視乎有沒有一個可靠的匯報及記錄系統,令發現的問題/漏洞/不當情況得以及早修復。整個系統應包括詳細的計劃,以發揮下列的功能:
• 有,衛看守, 能識別業主、住客及陌生人;
• 防止爆竊及擅闖私人地方;
• 清理及處置垃圾、遭棄置的傢俱及其他物件;
• 維修及更換細小而容易耗損的組件, 例如燈泡;
• 張貼告示及警告, 安排人手處理緊急事故;
• 安排技工及承辦商定期保養設施及裝置;
• 收取管理費, 保存收支記錄;以及
• 實施內部審核制度,以查核和評估各個管理項目的表現。
(b) 不同類別的組識
透過上述維修保養及管理責任的簡介,業主應了解到這方面的工作殊非容易, 需要有專人全面策劃、訂立住戶守則, 然後執行。這不可能是單靠一個普通,衛員或看更可達到理想的效果, 而需要有一個有適當資源的物業管理公司,才可勝任。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業主亦應親自或委派代表積極參予維修保養及管理事務, 包括監察各種大廈設施是否有效及運作正常。以下為幾種業主或住客組識的類別:
( i ) 互助委員會
互助委員會不僅是業主可參與, 租客/ 使用人亦可以參加。它的
成立比較簡便, 但按《建築物管理條例》,並不屬於法定團體。
(ii) 根據大廈公契而成立的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只容許業主參加,但在上述條例而言亦不屬於法定團
體。
(iii) 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44 章) 成立的法定團體, 有關詳情請參閲第4 章的4.6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