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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維修全書: 食物環境衛生署發出的命令或指示

署方可按《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規定發出通知書, 旨令有關人士修葺灝水的渠管及清理私人污水渠, 避免對其他業主、住客或公眾造成滋擾。

3.4 有效的維修保養及 管理的重要性

讀者從上文應理解到樓宇維修管理的複雜性, 在這方面擬備一套長遠的計劃以及有效的維修保養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 亦是安居樂業的第一步。

樓宇維修全書: 機電工程署發出的命令或指示

(i) 電力裝置

機電工程署若發現樓宇的電力裝置缺乏維修、保養或測試, 或電線接駁不當,可能導致火災或電力故障, 便可根據《電力條例》
( 第406 章) 的規定發出通知書, 勒令遵守。

(ii) 氣體裝置

若發現氣體供應系統缺乏維修、保養及測試, 或貯存過量石油氣瓶, 該署便會按《氣體安全條例》( 第51 章) 的規定發出通知勒令改善或修復,以確保有關系統能安全運作。

(iii) 電梯裝置

針對違反規例的樓宇升降機裝置, 該署可按《升降機及自動梯
( 安全) 規例》(第327章) 的規定發出通知勒令遵守,以確保電梯符
合安全標準及運作暢順。

樓宇維修全書: 消防處發出的命令或指示

(i) 改善消防安全指示

請參閲本章的3.3.l(f) 部份。

認識樓宇的维修及管理 68

3.3 法定命令的類別

(ii) 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消防處可按《消防條例》( 第95 章) 的規定發出通知書, 要求有關人士在限期內消除樓宇的火警威脅。視乎情況而定, 通知書的對象可以是業主、租客、使用人或負責人。有關人士如不遵守通知書的要求事項, 消防處可採取法律行動, 或向法庭申請發出命令, 勒令遵守。

第4 章的4.2.3 節提供處理這些通知書的建議方法

樓宇維修全書: 環境保護署發出的命令或指示

環境保護署可發出以下通知:

• 為針對欠妥的排污系統, 按《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 第3 條
發出通知, 勒令改善或修復。

• 為針對可能造成塵埃/ 砂礫沉積或影響公眾安全等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 按《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 章) 第10 條的規定發出通知, 勒令改善或停止違規用途。

• 按《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 章) 第13 條的規定發出通知書, 規定
業主或租客在某期限前把發出的噪音減低至指定水平。

有關遵守這類通知的步驟見第4 章的4.2.3(b) 部份。

樓宇維修全書: 水務監督(水務署)發出的命令或指示

水務監督會在以下情況按《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第16條發出
通知:

• 非法改建水務設施

• 來水供應被浪費或污染, 或有這方面的危機

第4章的4.2.3(a)部份列載遵守及處理水務署所發出的通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