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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字屋字裝備 – 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合作:物業管理公司

樓字屋字裝備 – 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合作: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
按照大廈公契, 物業管理公司擔當產業經理的角色, 並代表業主或立案法團, 運用專業知識執行一些日常管理工作, 如樓宇公用部份及設施的清潔、維修及保養工作。物業管理公司亦獲授權履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所訂明有關樓宇管理及保養的權利及職務。因此, 物業管理公司實際正是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的代理人,故應小心注意其行動可為委託人(亦即業主或法團) 帶來的法律後果。

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基金

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基金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 條的規定:
(a) 業主立案法團須成立一個常用基金
作為支付根據大廈公契( 如有的話) 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行使權力及執行職責的費用; 及
以支付整幢樓宇的地租、保險費、各

種税項或其他方面的支出。

(b) 業主立案法團可成立一個備用基金
以供用作任何屬未有預計或緊急性質的開支; 及
在常用基金不足以支付費用下補貼任何(a) 項所提及的開支。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權利及責任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權利及責任

根據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 管理委員會及所有業主必須遵行所有業主立案法團於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案。業主立案法團是代表業主負責樓宇公用部份的控制、管理及行政工作, 例如:

  • 樓宇的維修及保養
  • 執行政府的工程命令
  • 執行大廈公契的規定
  • 聘請樓宇管理人員
  • 財務管理
  • 購買樓宇保險
  • 消防安全
  • 防止罪案及保安
  • 環境衛生
  • 遵守「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J

法律上, 業主立案法團須為業主承擔在管理樓宇公用部份方面的法律責任。

假如業主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表現感到不滿意, 而這些問題又未能在管理委員會的層面上解決, 那麼業主可循以下途徑提出投訴:

  • 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在收到不少於5% 業權份數的業主的要求後,

須在14 天內就此要求, 召開業主立案法團會員大會;

  • 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 要求該處就樓宇管理事宜作出仲裁;

其他法律事宜, 業主應尋求法律意見或聘請律師處理。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會議:主席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會議:主席

管理委員會主席須主持業主立案法團的會議。假如主席缺席會議, 須由副主席代為主持。若副主席同樣未能出席, 則出席會議的業主可委任一位業主主持會議。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會議:法定人數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會議:法定人數

法團會議的出席人數須達到法定人數, 有關會議方為有效。法團
會議的法定人數為:
假如會議決議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0 條將管理委員會解
散, 則法定人數須最少為業主數目的20%; 或
在其他情況, 法定人數則為業主數目的10%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會議:召開會議的通知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會議:召開會議的通知

召開會議的通知須在會議日期前最少14天送交予每名業主及租客代表( 如有的話)。通知須列明會議的地點、日期、時間、將提出的決議案或其他的討論的事項。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會議:會議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會議:會議

會議
在法團註冊成立起計15 個月內召開法團第一次業主周年大會
在第一次或前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後不早於第12個月, 但不遲過第15 個月, 召開一次業主周年大會
就管理委員會認為恰當的事宜, 隨時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 及
如收到合計不少於5% 業權份數的業主要求, 須在14 天內, 就有

關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管理委員會的任期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管理委員會的任期

管理委員會的任期
在法團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三第1(1)(b) 節召開的第二次業主周年大會及其後每隔一次的業主周年大會上, 除了以租客代表身份而根據第2(2) 節當作為委任的委員( 如有) 外, 管理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均須退職, 但可透過競選, 不斷續任。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d)                 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賦予或加於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及義

務, 必須透過管理委員會行使及履行。

  • 管理委員會須最少每3 個月舉行1 次會議。
  • 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告須在會議日期前最少7 天送交予管理委員會

各委員。通知須列明會議的地點、日期、時間及將提出的決議案

( 如有的話)。

  • 會議的法定人數為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的50%( 計至最接近的整

數), 或3 名委員會委員( 以兩者數目較大者為準)。

  • 管理委員會獲授權或須處理的事項, 必須經由會上委員以多數票

通過決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