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危險品 下的所有文章

認識樓宇的維修及管理: 危險品的貯存

(a) 危險品的貯存

(i) 危險品的正確處理及貯存

根據《危險品條例》的規定, 超過獲豁免數量的危險品, 均須貯存在領有牌照的危險品倉庫內。常見危險品的例子有酒精、指定類別的精油、石油氣及火水。其他危險品通常作商業及工業用途。

所有危險品均須小心處理, 使用時附近不可有明火, 以防發生火
警或爆炸。

 

 

(ii)   類別

 

《危險品條例》將危險品劃分為不同類別, 以下為一些例子:

第1 類: 爆炸品 ( 監督為礦務處處長)
第2 類: 壓縮氣體 第一分類第二分類第三分類 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
第3 類: 腐蝕性物質
第4 類: 有毒物質 第一分類第二分類 發出有毒氣體或蒸氣的物質

某些其他有毒物質

第5 類: 釋出易 火蒸氣

的物質

第一分類第二分類

 

第三分類

引火點低於23 C的物質

引火點為23 C或高於23 C但不高於66 C的物質

引火點為66 C或高於66 C的物質

(只適用於柴油、爐油及其他燃油)

第6 類: 與水相互影響會變為危險的物質
第7 類: 強力助燃劑
第8 類: 隨時可能燃燒的物質
第9 類: 可自燃的物質
 

(iii) 意見、投訴及查詢

 

如對危險品有任何疑間, 可直接與消防處危險品課聯絡。聯絡電話載於附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