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危險品的貯存
(i) 危險品的正確處理及貯存
根據《危險品條例》的規定, 超過獲豁免數量的危險品, 均須貯存在領有牌照的危險品倉庫內。常見危險品的例子有酒精、指定類別的精油、石油氣及火水。其他危險品通常作商業及工業用途。
所有危險品均須小心處理, 使用時附近不可有明火, 以防發生火
警或爆炸。
(ii) 類別
《危險品條例》將危險品劃分為不同類別, 以下為一些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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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類: | 爆炸品 | ( 監督為礦務處處長) | |
第2 類: | 壓縮氣體 | 第一分類第二分類第三分類 | 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 |
第3 類: | 腐蝕性物質 | ||
第4 類: | 有毒物質 | 第一分類第二分類 | 發出有毒氣體或蒸氣的物質
某些其他有毒物質 |
第5 類: | 釋出易 火蒸氣
的物質 |
第一分類第二分類
第三分類 |
引火點低於23 C的物質
引火點為23 C或高於23 C但不高於66 C的物質 引火點為66 C或高於66 C的物質 (只適用於柴油、爐油及其他燃油) |
第6 類: | 與水相互影響會變為危險的物質 | ||
第7 類: | 強力助燃劑 | ||
第8 類: | 隨時可能燃燒的物質 | ||
第9 類: | 可自燃的物質 | ||
(iii) 意見、投訴及查詢
如對危險品有任何疑間, 可直接與消防處危險品課聯絡。聯絡電話載於附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