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適當地保養及維修其樓宇, 以確保樓宇狀況安全及衛生,及沒有僭建物。若僭建物位於業權契據訂明的單位範圍內,不論該僭建物是否由其蓋搭, 該單位的業主均有責任將其拆除並修復至原貌。若僭建物位於樓宇的公用部份, 則業主立案法團須負責拆除。若無業主立案法團, 則由業主們須共同負起責任。
(iv) 《建築物條例》所界定的豁免管制建築工程
某些毋須獲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而進行的建築工程通常稱為
「豁免管制的建築工程」, 例如•
• 不影響樓宇結構的粉飾及小型裝修工程;
• 拆除非結構性及非作為防火用途的內部間隔牆;
• 加設輕型間隔牆, 如板間牆、輕型混凝土牆;
• 更換室內的非防火門; 或
• 在不違反規例及並無對他人造成滋擾的情況下,更換或移動浴室
潔具或廚房洗碗盆等設備。
如有疑問, 業主應向認可人士或屋宇署諮詢。
(v) 其他詳情
第4 章的4.2 節載有更多有關處理及清拆僭建工程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