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管理委員會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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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的任期
在法團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三第1(1)(b) 節召開的第二次業主周年大會及其後每隔一次的業主周年大會上, 除了以租客代表身份而根據第2(2) 節當作為委任的委員( 如有) 外, 管理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均須退職, 但可透過競選, 不斷續任。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d)                 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賦予或加於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及義

務, 必須透過管理委員會行使及履行。

  • 管理委員會須最少每3 個月舉行1 次會議。
  • 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告須在會議日期前最少7 天送交予管理委員會

各委員。通知須列明會議的地點、日期、時間及將提出的決議案

( 如有的話)。

  • 會議的法定人數為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的50%( 計至最接近的整

數), 或3 名委員會委員( 以兩者數目較大者為準)。

  • 管理委員會獲授權或須處理的事項, 必須經由會上委員以多數票

通過決議決定。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司庫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司庫

  • 司庫
  • 擬備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 監管雜項支出
  • 妥善保存收支帳目, 以方便審計及業主查核
  • 擬備來年的收支預算表, 並在周年大會上提交予業主立案法團討

  • 定期在樓宇當眼的地方張貼收支帳目
  • 在退職時將所有帳目交給秘書或管理委員會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秘書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秘書

(c)                  秘書
  • 發出所有會議通知及擬備議程
  • 記錄及保存會議記錄
  • 保存業主名冊, 並核實業主代表的身分, 以確保有足夠業權份數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會議
  • 將更改的註冊資料向土地註冊處報告
  • 在樓宇當眼的地方張貼每次會議的記錄
  • 接管管理委員會退職成員保存業主立案法團的所有文件、記錄、帳簿及任何動產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副主席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副主席

副主席(如公契註明有此職位)
  • 協助主席執行業主立案法團的職務
  • 如主席未能出席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副主席會代

為主持有關會議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主席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及職責:主席

(a)                  主席
  • 主持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 處理有關樓宇管理的事宜
  • 應業主的要求召開業主立案法團會議
  • 協調各成員之間的不同意見
  • 代表業主立案法團處理對外事務

 

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圃的程序(續)

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圃的程序(續)

  • 根據第3A條的規定, 擁有不少於20% 業權份數的業主可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由後者發出召開業主會議的命令。只要在會上出席投票的業主以多數票通過, 便可委任管理委員會。
  • 根據第4 條, 擁有不少於10% 業權份數的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由後者發出召開業主會議的命令。只要在會上出席投票的業主以多數票通過, 便可委任管理委員會。

除公契另有訂明外, 否則會議席上每名業主都可以按照其在樓宇所佔的業權份數投票( 每一份業權佔一票)。業主可以在舉行會議之前24 小時, 以書面授權他人代表投票。

在業主會議上, 業主會委任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並選出擔任主

席、副主席(       如公契註明有此職位)、秘書及司庫等職位的人士。

管理委員會須在獲委任後的28 天內, 向土地註冊處處長申請註冊, 業主立案法團須待土地註冊處處長發出註冊瞪書後, 才正式成為法人團體, 亦可不斷續任。

有關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詳細程序, 請參閲民政事務總署印製的

「怎樣成立業主法團 - 有效執行大廈管理J小冊子。讀者可參考附錄18。

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圃的程序

樓字屋字裝備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圃的程序

土地註冊處處長, 若認為業主立案法團已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第3、3A、 4 或 40C及7(2)、7(3) 條成立, 便會因應當時實際情況發出註冊瞪書。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 擁有不少於5% 業權份數

的業主可擔任為召集人, 召開業主會議, 以委任管理委員會。

會議通知應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包括委任管理委員會事宜), 並須在舉行會議日期最少14 天前發給所有業主。該通告亦須張貼在樓宇當眼的地方及刊登在本港一份報章上( 該報章必須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指定的其中一份本港報章)。有關認可報章的名單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及大廈管理資源中心索取。

若大廈公契有委任管理委員會的規定, 則業主必須遵照公契辦

理。

若沒有大廈公契或公契內並無委任管理委員會的規定, 合計擁有不少於30% 業權份數的業主可用決議方式通過委任管理委員會。但若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條委任管理委員會遇到實際困難, 可採用以下方法: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職能

樓字屋字裝備 – 業主立案法圃的職能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而成立的一個獨立法定團體, 獲法律賦予起訴的權力, 但同時亦可以被起訴。法律上, 業主立案法團代表所有業主管理樓宇的公用部份、保障業主的利益及承擔有關的責任。它亦獲授權委任及監察物業管理公司, 或終止管理公司的服務合約。

樓字屋字裝備 – 保安措臃及聘請保安人員

樓字屋字裝備 – 保安措臃及聘請保安人員

為改善樓宇的保安情況及防止罪惡發生, 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改善樓梯及走廊的照明、安裝警鐘、閉路電視、對講機系統等。
如果樓宇的入口大閘是電動的,
則大閘應該可以在停電的情況
下, 從樓宇內由看更或住客手動
開啟。
樓宇的垃圾房/ 雜物房應鎖上,
以防竊賊匿藏。
管理處應設置在正門大堂處, 以便管理員監視人流出入情況。
如環境許可, 樓宇外圍應加建欄柵, 並在黑暗地方安裝適當的照
明設備。
提高住戶有關防盜及保安的意識, 例如出入樓宇時, 應隨手將大
閘關上。
除了向警方尋求協助外, 業主亦可採取民事訴訟禁止樓宇單位用
作不道德用途, 以減少閒雜人等進出。
如對樓宇的防盜及保安措施有疑問, 可致電香港警務處的防止罪
案科查詢, 有關聯絡電話見附錄2。
要改善樓宇保安, 除了加強防盜及保安設施外, 提高管理員的質
素亦十分重要。根據《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的規定, 所有保安
人員或樓宇管理員, 必須持有由香港警務處發出的保安人員許可
瞪或看守員許可瞪( 俗稱「白咭J), 才可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
作。業主立案法團只可聘請持有效許可瞪的人士擔任保安工作。